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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878號

給付設計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彭志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878號

原告
萬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自立
被告
鄭天儀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5年5 月13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折合,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878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設計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