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聲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王陳秀盆
- 相對人
- 楊明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雄小字第65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迴避。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是若僅憑當事人主觀上對法官法庭活動之感受所為臆測,或不滿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尚難認於客觀情狀上,有前揭規定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事。亦即受命法官於法庭中進行訴訟程序之繁簡或曉諭闡明法律關係之盡責與否,乃其指揮訴訟是否得宜之問題,不得遽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當事人主張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度抗字第56號判例、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聲請法官迴避,然未敘明聲請迴避之原因,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自不能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本院依職權聽取前揭訴訟於104 年4 月29日之開庭錄音紀綠,承審法官於審理過程中係依其訴訟上指揮權禁止聲請人丈夫王勳擔任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全程語氣平穩,並無對聲請人咆哮、態度惡劣之情,客觀上自難認承審法官有何偏頗一方之情,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其僅執前揭事由,主觀臆測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自嫌乏據,其聲請本件承審法官迴避,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