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拖船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林記弘
- 當事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93號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英鳳 一、原告因給付拖船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74 元,應徵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7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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