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93號
- 原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英鳳
一、原告因給付拖船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74 元,應徵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