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0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0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殷美全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漢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並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6第2 項準用第441 條第1 項,及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除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外,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