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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03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0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金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鐵豪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捌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且就上開廢棄部分,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是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16,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1,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票據種類│票據號碼│票載發票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
├───┼────┼────┼─────┼─────────┼───────┤
│  1  │本    票│CH493566│胡榿即胡榿│5,000,000 元      │105 年7 月15日│
│      │        │        │小兒科診所│                  │              │
│      │        │        │許金連    │                  │              │
│      │        │        │胡瑨      │                  │              │
│      │        │        │胡琥      │                  │              │
├───┼────┼────┼─────┼─────────┼───────┤
│  2  │本    票│CH493567│胡榿即胡榿│6,900,000 元      │105 年7 月15日│
│      │        │        │小兒科診所│                  │              │
│      │        │        │許金連    │                  │              │
│      │        │        │胡瑨      │                  │              │
│      │        │        │胡琥      │                  │              │
├───┼────┼────┼─────┼─────────┼───────┤
│  3  │本    票│CH493568│胡榿即胡榿│5,000,000 元      │105 年7 月15日│
│      │        │        │小兒科診所│                  │              │
│      │        │        │許金連    │                  │              │
│      │        │        │胡瑨      │                  │              │
│      │        │        │胡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03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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