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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71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7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金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胡人豪
即原告
胡馨尹
即原告
胡尹寧
即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池絲語(原名:池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 107年7月6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71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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