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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46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63號

原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被告
源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源有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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