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8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869號
- 原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劭良
- 訴訟代理人
- 王月英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秀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穎律師
- 被告
- 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秋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港灣業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562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