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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869號

給付港灣業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869號

原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訴訟代理人
王月英
訴訟代理人
王怡秀
訴訟代理人
蔡政穎律師
被告
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港灣業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562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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