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港灣業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869號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訴訟代理人 王月英 王怡秀 蔡政穎律師 被 告 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港灣業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562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