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09號
- 原告
-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望平
- 被告
- 新技髮型後昌二店(現為斯朵利專業髮型美容)
- 法定代理人
- 武倩
- 被告
- 黃瑞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而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及營業所均在高雄市楠梓區,業經原告陳明在卷,並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在係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主張與被告間成立髮妝產品之買賣契約,原告已將貨品送達被告新技髮型後昌二店之上開營業所,但被告未依約給付貨款,是依原告主張之起訴事實,本件查無民事訴訟法所定特別審判籍之適用,故本院無管轄權。從而,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