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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徐彩芳

  • 當事人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技髮型後昌二店(現為斯朵利專業髮型美容)黃瑞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09號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 被   告 新技髮型後昌二店(現為斯朵利專業髮型美容) 法定代理人 武倩 被   告 黃瑞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而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及營業所均在高雄市楠梓區,業經原告陳明在卷,並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在係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主張與被告間成立髮妝產品之買賣契約,原告已將貨品送達被告新技髮型後昌二店之上開營業所,但被告未依約給付貨款,是依原告主張之起訴事實,本件查無民事訴訟法所定特別審判籍之適用,故本院無管轄權。從而,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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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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