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2167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雄小字第2167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張芳鼎
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
被告
饒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依原告所提之申請書、現戶籍址查詢之住所地在基隆市。原告起訴固主張依信用卡申請書之約定條款第28條雙方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云云,惟本件為金額未逾10萬元之小額訴訟事件,又上開申請書乃身為法人之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9 並無同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適用,又本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 條至第19條所定應適用特別審判籍之情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216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