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21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雄小字第2167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張芳鼎
- 訴訟代理人
- 葉元昌
- 被告
- 饒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依原告所提之申請書、現戶籍址查詢之住所地在基隆市。原告起訴固主張依信用卡申請書之約定條款第28條雙方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云云,惟本件為金額未逾10萬元之小額訴訟事件,又上開申請書乃身為法人之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9 並無同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適用,又本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 條至第19條所定應適用特別審判籍之情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