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37號
- 原告
- 華芯
- 訴訟代理人
- 葉凱禎律師(法扶)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鵬羽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雄補字第20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鵬羽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