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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份出資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張茹棻

  • 當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孝騏彭雲清微妙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李孝騏 被 告 彭雲清 微妙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雲清等間確認股份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74,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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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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