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出資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李孝騏、彭雲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李孝騏 被 告 彭雲清 微妙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雲清等間確認股份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74,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