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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65號

確認股份出資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李孝騏
被告
彭雲清

微妙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雲清等間確認股份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74,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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