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301號
- 原告
- 王溢鋒
- 被告
- 許雅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伊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6,000元至被告所有銀行帳戶內。嗣原告發覺匯款帳戶有錯誤,提起本件訴訟。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因匯款錯誤至被告所有中國信富商業銀行帳戶,可認原告應認被告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故請求被告給付前揭款項,是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屏東市,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