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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3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如棻

原告
王溢鋒
被告
許雅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伊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6,000元至被告所有銀行帳戶內。嗣原告發覺匯款帳戶有錯誤,提起本件訴訟。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因匯款錯誤至被告所有中國信富商業銀行帳戶,可認原告應認被告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故請求被告給付前揭款項,是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屏東市,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如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301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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