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811號
- 抗告人
- 張閔景
- 代理人
- 施淑美
- 相對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董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如經定期間命補繳抗告費而逾期不補繳者,原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51頁),而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3頁)。是以,抗告人之抗告顯非適法,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