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39號
- 原告
- 蔡政龍
- 被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被告
-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余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606,507元,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55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06,507元確定在案,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