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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3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賴文姍

原告
蔡政龍
被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606,507元,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55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06,507元確定在案,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按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已經抗告裁定確定在案,此部分應受前開裁定拘束,無從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73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