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86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代理人
- 王定崗
- 被告
- 張恆瑄即永沛冷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63,756元,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籍設高雄市旗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