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王定崗、張恆瑄即永沛冷飲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8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王定崗 被 告 張恆瑄即永沛冷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63,756元,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籍設高 雄市旗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