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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235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丁俐文
被告
王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於原告之票據請求權不存在。

二、被告不得持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269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7年5月27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惟被告遲至114年間始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以114年度司票字第726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顯逾票據法所定時效,故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於原告之票據請求權已不存在,被告自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等語。為此,爰依系爭本票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時效過了,但系爭本票是原告本人簽發,且原告對系爭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業經駁回等語,以資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以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本票裁定卷宗核閱屬實,惟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之票據請求權並不存在,對於被告得拒絕付款,是就原告而言,系爭本票票據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㈡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且債務人為抗辯後,消滅者為請求權而非權利本身(最高法院88年度台簡上字第22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為107年5月27日,未載到期日即視為見票即付,此有系爭本票彩色照片附卷可稽,則被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上權利即票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至110年5月27日已屆滿3年,而被告係遲至114年7月4日始向本院聲請以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業經本院調取系爭本票裁定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亦自承已罹於時效。準此,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於原告之票據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原告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且於本件訴訟為時效完成之抗辯,故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於原告之票據請求權已不復存在。又系爭本票裁定之成立,僅就系爭本票為形式審查,其基礎原因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未經法院實體判斷,並無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故系爭本票裁定僅有執行力,而無實體確定力(既判力),是本件自不受系爭本票裁定暨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45號裁定拘束,準此,被告於系爭本票消滅時效完成後,始對原告行使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原告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已如前述,故原告訴請被告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07年5月27日 100,000元 未載 CH538624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2352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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