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7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聰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江隆間返還律師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小字第7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江隆間返還律師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