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15號
- 原告
- 張椀琇
- 原告
- 張菀茹
- 被告
- 蕭訓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原告入住○○市○鎮區○○○街00巷00號(下稱系爭房屋),因被告無合法權源而占有系爭房地,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地予原告。
三、惟被告抗辯:系爭房屋係訴外人蕭永祿借名登記予訴外人張蕭淑女名下,蕭永祿過世後,應由蕭永祿配偶即訴外人葉玉鶴及三名子女即被告、張蕭淑女、訴外人蕭訓山共同繼承,葉玉鶴過世後由被告、張蕭淑女、蕭訓山共同繼承葉玉鶴應有部分,然張蕭淑女過世後,被告即辦理過戶登記並向被告訴請遷讓房屋,然系爭房屋應由兩造與蕭訓山共同繼承,是被告是否有繼承系爭房屋,又原告是否有系爭房屋有單獨所有權尚有疑問,蕭訓山業已對原告及被告另訴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審理中。
四、查,蕭訓山確有對兩造另訴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審理中,有另案訴訟起訴書可參。從而,被告於該案訴訟中認定就系爭房屋有繼承權,則原告即無從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堪認另案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確有影響於本件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訴訟終結,本件訴訟無由判斷,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