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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八О三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八О三號

原告
甲○○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即張美英
訴訟代理人
郭一成律師
被告
丙○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之原因關係,而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嗣於訴狀送達被告後,而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追加備位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八О三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