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二三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二三九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一成 律師
- 被告
- 乙○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之原因關係,而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嗣於訴狀送達被告後,而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追加備位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倪振源、丙○○等二人向被告公司預購乙○東山河預售屋,兩造並簽訂房地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