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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法人
  • 被告
    綺麗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О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乙○○ 陳萬順 被   告 綺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付款人 中華商業銀行鳳山分行,面額新台幣(以下同)二百三十一萬九千六百五十八元 ,票號 AG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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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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