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О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О九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萬順
被告
綺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付款人中華商業銀行鳳山分行,面額新台幣(以下同)二百三十一萬九千六百五十八元,票號 AG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詎原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