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О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乙○○ 陳萬順 被 告 綺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付款人 中華商業銀行鳳山分行,面額新台幣(以下同)二百三十一萬九千六百五十八元 ,票號 AG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詎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