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六四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六四二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綺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戊○○簽發、被告綺麗企業有限公司背書、發票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