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六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六四二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綺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戊○○簽發、被告綺麗企業有限公司背書、發票日 期為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