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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國小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乙○○○○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國小字第1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乙○○○○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4年4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乙○○○○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國小字第1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