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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2750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雄小字第2750號

原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複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陳其邁,嗣於本院審理中,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乙○○,原告並於民國94年10月7 日以書狀聲明由乙○○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75年7 月1 日起至94年6 月30日止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000 地號土地、面積52平方公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9,49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因被告所占用上開土地上之建物,早於90年3 月2 日下午4 時30分遭火燒毀,且經履勘實際測量後,原告乃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自75年7 月1 日起至90年3 月1 日止無權占用上開土地面積22.92 平方公尺之使用補償金94,2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符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合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附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000號之土地中如附圖標示門牌號碼13號及19號之部分(下稱系爭土地),自75年7 月1 日起遭被告無權占用,並於其上蓋有被告所有未經保存登記之房屋,設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左營區○○○路515 巷19號及13號。被告自75年7 月1 日起即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供建屋居住使用,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行為,已該當於民法第179 條之不當得利規定,自應返還其所受之不當得利利益予原告。又被告占有系爭土地面積共計22.92 平方公尺(即門牌號碼13號部分為8.64平方公尺、門牌號碼19號部分為14.28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自67年7 月1 日起至76年6 月30日止每平方公尺為1,550元,自76年7 月1 日起至80年6 月30日止每平方公尺為5,402 元,自80年7 月1 日起至83年6 月30日止每平方公尺為7,070 元,自83年7 月1 日起至86年6 月30日止每平方公尺為7,430 元,自86年7 月1 日起至88年12月31日止每平方公尺為8,645 元,自89年1 月1 日起至89年6 月30日止每平方公尺為8,330 元,自89年7 月1 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每平方公尺為8,480 元,參酌土地法第105 條、第97 條 第1 項、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等規定,及財政部80年12月31日台財產二字第80024757號函暨附件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問題報告、高雄市政府82年6 月3 日82高市府財四字第15426 號函說明,自75年7 月1 日起至76年6 月30日止按占用面積申報地價年息4%計算,自76年7 月1 日起至77年12月31日止按占用面積申報地價年息3%之6 折計算,自7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按占用面積申報地價年息3%之8 折計算,自79年1 月1 日起至81年12月31日止按占用面積申報地價年息3%計算,自82年1 月以後按占用面積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故被告應給付自75年7 月1 日起至90年3 月1 日止共計94,269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補償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4,2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地價謄本、補償金欠繳清冊、使用補償金計算表、財政部80年12月31日台財產二字第80024757號函暨附件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問題報告、高雄市政府82年6 月3 日82高市府財四字第15426 號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勘驗現場,並經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楠梓地政事務所測量無誤,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附卷可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改良物申報總價額10% 為限,並為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所準用;而所謂土地總價額,係以法定地價為準,即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所申報之地價;惟公有土地應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第105 條、第148 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並非必達申報總地價年息10% 最高額,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071號判例可資參照;可知法律上就房屋或土地租金之範圍已有最高限額之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應受上開法律條文規定限制,以定其租金之最高限額。查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自67年7 月1 日起至76年6 月30日止每平方公尺為1,550 元,自76年7月1 日起至80年6 月30日止每平方公尺為5,40 2元,自80年7 月1 日起至83年6 月30日止每平方公尺為7, 070元,自83年7 月1 日起至86年6 月30日止每平方公尺為7,430 元,自86年7 月1 日起至88年12月31日止每平方公尺為8,645 元,自89年1 月1 日起至89年6 月30日止每平方公尺為8,330 元,自89年7 月1 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每平方公尺為8,480元,有地價謄本及應繳使用補償金計算表各2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第78頁);再者系爭土地係位於高雄市尚屬繁榮之左營區○○○路,交通尚屬便利,且鄰近有左營區行政中心、左營分局,左營大路上商店林立,有勘驗照片4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頁背面至第52頁),而被告上開建物係供居住使用,並非作為商業使用,是原告請求未超過按公告地價5%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認尚屬適當而得准許之。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利益之範圍,係按各期之申報地價及系爭土地實際占用面積,再依各期年息之比例計算原告得請求相當租金之利益金額,則據此標準計算如附表之計算式所示,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共計為94,269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4,2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4年9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70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門牌號碼13號部分
┌────────────┬────────────────────────┐
│  使    用    期    間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占用年數=不當得利數額│
├────────────┼────────────────────────┤
│75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550×8.64×4%×1/2=267元                     │
├────────────┼────────────────────────┤
│76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1,550×8.64×4%×1/2=267元                     │
├────────────┼────────────────────────┤
│76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5,402×8.64×3%×0.6×1/2=420元                │
├────────────┼────────────────────────┤
│7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5,402×8.64×3%×0.6×1/2=420元                │
├────────────┼────────────────────────┤
│77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5,402×8.64×3%×0.6×1/2=420元                │
├────────────┼────────────────────────┤
│78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5,402×8.64×3%×0.8×1/2=560元                │
├────────────┼────────────────────────┤
│78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5,402×8.64×3%×0.8×1/2=560元                │
├────────────┼────────────────────────┤
│79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5,402×8.64×3%×1/2=700元                     │
├────────────┼────────────────────────┤
│79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5,402×8.64×3%×1/2=700元                     │
├────────────┼────────────────────────┤
│80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5,402×8.64×3%×1/2=700元                     │
├────────────┼────────────────────────┤
│8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7,070×8.64×3%×1/2=916元                     │
├────────────┼────────────────────────┤
│81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7,070×8.64×3%×1/2=916元                     │
├────────────┼────────────────────────┤
│81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7,070×8.64×3%×1/2=916元                     │
├────────────┼────────────────────────┤
│82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7,070×8.64×5%×1/2=1,527元                   │
├────────────┼────────────────────────┤
│82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7,070×8.64×5%×1/2=1,527元                   │
├────────────┼────────────────────────┤
│83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7,070×8.64×5%×1/2=1,527元                   │
├────────────┼────────────────────────┤
│83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7,430×8.64×5%×1/2=1,604元                   │
├────────────┼────────────────────────┤
│8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7,430×8.64×5%×1/2=1,604元                   │
├────────────┼────────────────────────┤
│84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7,430×8.64×5%×1/2=1,604元                   │
├────────────┼────────────────────────┤
│85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7,430×8.64×5%×1/2=1,604元                   │
├────────────┼────────────────────────┤
│85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7,430×8.64×5%×1/2=1,604元                   │
├────────────┼────────────────────────┤
│86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7,430×8.64×5%×1/2=1,604元                   │
├────────────┼────────────────────────┤
│86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8,645×8.64×5%×1/2=1,867元                   │
├────────────┼────────────────────────┤
│8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8,645×8.64×5%×1/2=1,867元                   │
├────────────┼────────────────────────┤
│87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8,645×8.64×5%×1/2=1,867元                   │
├────────────┼────────────────────────┤
│88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8,645×8.64×5%×1/2=1,867元                   │
├────────────┼────────────────────────┤
│88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8,645×8.64×5%×1/2=1,867元                   │
├────────────┼────────────────────────┤
│89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8,330×8.64×5%×1/2=1,799元                   │
├────────────┼────────────────────────┤
│89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8,480×8.64×5%×1/2=1,831元                   │
├────────────┼────────────────────────┤
│90年1月1日起至3月1日止  │8,480×8.64×5%×60/365=602元                  │
├────────────┼────────────────────────┤
│ 總計                   │35,534元                                        │
└────────────┴────────────────────────┘
㈡門牌號碼19號部分
┌────────────┬────────────────────────┐
│  使    用    期    間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占用年數=不當得利數額│
├────────────┼────────────────────────┤
│75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550×14.28×4%×1/2=442元                    │
├────────────┼────────────────────────┤
│76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1,550×14.28×4%×1/2=442元                    │
├────────────┼────────────────────────┤
│76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5,402×14.28×3%×0.6×1/2=694元               │
├────────────┼────────────────────────┤
│7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5,402×14.28×3%×0.6×1/2=694元               │
├────────────┼────────────────────────┤
│77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5,402×14.28×3%×0.6×1/2=694元               │
├────────────┼────────────────────────┤
│78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5,402×14.28×3%×0.8×1/2=925元               │
├────────────┼────────────────────────┤
│78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5,402×14.28×3%×0.8×1/2=925元               │
├────────────┼────────────────────────┤
│79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5,402×14.28×3%×1/2=1,157元                  │
├────────────┼────────────────────────┤
│79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5,402×14.28×3%×1/2=1,157元                  │
├────────────┼────────────────────────┤
│80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5,402×14.28×3%×1/2=1,157元                  │
├────────────┼────────────────────────┤
│8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7,070×14.28×3%×1/2=1,514元                  │
├────────────┼────────────────────────┤
│81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7,070×14.28×3%×1/2=1,514元                  │
├────────────┼────────────────────────┤
│81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7,070×14.28×3%×1/2=1,514元                  │
├────────────┼────────────────────────┤
│82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7,070×14.28×5%×1/2=2,523元                  │
├────────────┼────────────────────────┤
│82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7,070×14.28×5%×1/2=2,523元                  │
├────────────┼────────────────────────┤
│83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7,070×14.28×5%×1/2=2,523元                  │
├────────────┼────────────────────────┤
│83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7,430×14.28×5%×1/2=2,652元                  │
├────────────┼────────────────────────┤
│8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7,430×14.28×5%×1/2=2,652元                  │
├────────────┼────────────────────────┤
│84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7,430×14.28×5%×1/2=2,652元                  │
├────────────┼────────────────────────┤
│85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7,430×14.28×5%×1/2=2,652元                  │
├────────────┼────────────────────────┤
│85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7,430×14.28×5%×1/2=2,652元                  │
├────────────┼────────────────────────┤
│86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7,430×14.28×5%×1/2=2,652元                  │
├────────────┼────────────────────────┤
│86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8,645×14.28×5%×1/2=3,086元                  │
├────────────┼────────────────────────┤
│8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8,645×14.28×5%×1/2=3,086元                  │
├────────────┼────────────────────────┤
│87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8,645×14.28×5%×1/2=3,086元                  │
├────────────┼────────────────────────┤
│88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8,645×14.28×5%×1/2=3,086元                  │
├────────────┼────────────────────────┤
│88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8,645×14.28×5%×1/2=3,086元                  │
├────────────┼────────────────────────┤
│89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8,330×14.28×5%×1/2=2,973元                  │
├────────────┼────────────────────────┤
│89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8,480×14.28×5%×1/2=3,027元                  │
├────────────┼────────────────────────┤
│90年1月1日起至3月1日止  │8,480×14.28×5%×60/365=995元                 │
├────────────┼────────────────────────┤
│ 總計                   │58,735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2750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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