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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聲字第41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王俊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聲字第41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家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6 年 度雄簡字第534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事訴訟事件全卷審認無誤,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王俊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備                  註  │
├────────┼───────────┼─────────────┤
│第1審裁判費     │               11296元│                          │
├────────┼───────────┼─────────────┤
│合       計     │               1129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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