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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44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445號

原告
甲○○
被告
可佳商號即郭吉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佳商號即郭吉川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60 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445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扣押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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