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1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相對人,爰聲請本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自92年1 月29日起,即已因案於高雄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如聲請人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應無不知相對人因案於高雄監獄執行中之可能,足見聲請人顯然係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顯有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