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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176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17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相對人,爰聲請本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自92年1 月29日起,即已因案於高雄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如聲請人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應無不知相對人因案於高雄監獄執行中之可能,足見聲請人顯然係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顯有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17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公示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