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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02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027號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02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