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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8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837號

上訴人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9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83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