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8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837號
- 上訴人
-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9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