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1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118號
- 上訴人
- 洪國禎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定國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08,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4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