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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1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卓育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118號

上訴人
洪國禎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定國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08,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4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118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