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67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8年3 月4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中請求廢棄上訴人在高雄縣鳥松鄉○○路70
號建物內焚燒紙錢、線香所產生之煙氣不得侵入被上訴人位於高
雄縣鳥松鄉○○路72巷2 號建物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