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2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英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度雄簡字第642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050 元,爰確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