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0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1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振偉
- 選任辯護人
- 鄭伊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0 年度易字第822 號中華民國100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921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陳振偉於民國94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4年度少訴字第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96年6月13日因縮刑期滿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迄於97年11月22日因假釋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詎其明知愷他命(俗稱K 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逾20公克,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10月27日凌晨1 時許,在位於高雄市○○路之「2012夜店」內,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價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峰仔」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 大包(內含44小包),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嗣於99年10月29日晚間8 時許,其欲將前開毒品中之2 大包毒品及其所有之電子磅秤藏放於其不知情之女友位於屏東市香揚巷303 號4 樓之住處之陽台時,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 大包(檢驗前後重量各詳如附表所示),及其所有與本案無關之電子秤1 臺及鐵盤1 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振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條之1 之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振偉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偵查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現場蒐證照片16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8 、18至21頁);又扣案之白色粉末3大包(含44小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檢驗,其結果確均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後之重量均詳如附表所示),有凱旋醫院100 年6 月9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5545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69至77頁),而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淨重共為47.466公克,檢驗後淨重共為45.695公克,純質淨重共為
45.618公克,已逾20公克,且被告係未經合法而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事證已臻至明,被告陳振偉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逾20公克以上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本次被查獲持有之第三級毒品K 他命3 大包,檢驗前淨重共為47.466公克,檢驗後淨重共為45.695公克,純質淨重為45.618公克,已逾20公克一節,業如前述,是核被告陳振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罪。又被告有如前揭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1 月6 日屏院惠觀護字第0980000207號函各1 份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原判決據上論斷欄誤載為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竟仍向不詳人士購買大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非法持有之,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之危險,其所為殊不足取,惟念及其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又其非法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數量亦僅係供自己施用(此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見偵卷第49頁),暨衡及其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刑1 年2 月,尚嫌較重,而量處有期徒刑10月,並敘明:㈠扣案之白色粉末3 大包(含44小包),經送請凱旋醫院檢驗,其結果確均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後之重量均詳如附表所示),足徵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總重量已逾20公克,均係被告陳振偉所有,且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又本件用以包覆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包裝袋,其內含有極微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亦無予以析離之必要,亦為被告連同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起取得,均係被告所有,亦據被告供明在卷(見偵卷第17頁、原審卷第32頁背面),該包裝袋顯具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或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應屬供被告持有毒品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之規定,一併宣告沒收之。至鑑驗耗用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已滅失而不存在,自毋庸予以宣告沒收。㈡至扣案之電子秤1 臺及鐵盤1 個,固均為被告陳振偉所有,然與被告所犯本件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犯罪無涉,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陳在卷(見原審卷第32頁),復查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電子秤及鐵盤與本案有關,是該電子秤及鐵盤既與本案無關,且亦非屬違禁物,不予諭知沒收等各節。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固指同一法院就同類型案件量刑較輕,且均獲易科罰金之機會,認原審量刑已逾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云云,惟被告有如前所述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本應加重其刑,此與被告上訴狀所舉各例均無累犯問題,全不相同。況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至於上訴意旨另以被告係年輕識淺,誤交損友致罹此罪責云云,已有諉過卸責之嫌,且毒品惑人心志戕害健康,危害甚烈,被告早已成年,當明知此理,竟仍任意持有大量毒品,足見其自我控制能力欠缺,非施予一定期間之監禁,實無能矯治其非行,更無從其家人狀況作為減輕罪責之理由,其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 │ 檢驗前淨重 │ 檢驗後淨重 │ 純質淨重 │持有人│備 註│ ├──┼──────────┼───────┼───────┼───────┼───┼────┤ │ 1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叁點壹玖陸公克│叁點壹陸叁公克│貳點肆叁柒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叁點壹陸玖公克│叁點壹叁叁公克│貳點壹陸壹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捌陸公克│零點肆伍陸公克│零點叁陸柒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4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叁點貳零陸公克│叁點壹零伍公克│貳點貳陸壹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5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叁點壹柒肆公克│叁點壹壹貳公克│貳點叁零肆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6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叁點叁貳捌公克│叁點貳陸陸公克│貳點伍叁貳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7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叁點零肆柒公克│叁點零壹零公克│貳點貳陸捌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8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貳點玖伍肆公克│貳點玖壹叁公克│貳點壹玖柒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9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叁點零伍伍公克│叁點零壹陸公克│貳點壹肆玖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0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叁點零零壹公克│貳點玖伍零公克│貳點壹柒叁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1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貳點玖壹壹公克│貳點捌陸陸公克│貳點貳壹陸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2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陸伍公克│零點肆叁伍公克│零點肆零玖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3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捌肆公克│零點肆肆伍公克│零點肆零零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4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伍柒公克│零點肆零捌公克│零點叁肆肆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5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肆零公克│零點肆玖柒公克│零點叁玖陸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6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肆壹公克│零點肆零零公克│零點叁柒零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7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叁零公克│零點肆玖肆公克│零點肆零叁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8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叁玖公克│零點伍零零公克│零點肆玖零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9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玖玖公克│零點肆伍肆公克│零點肆伍貳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0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玖陸公克│零點肆伍肆公克│零點肆壹零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1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零零公克│零點肆伍柒公克│零點肆伍貳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2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叁玖公克│零點肆玖捌公克│零點肆貳肆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3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柒柒公克│零點肆肆零公克│零點叁貳柒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4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伍肆公克│零點肆壹零公克│零點叁捌叁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5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捌叁公克│零點肆肆零公克│零點叁伍零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6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叁伍公克│零點叁玖柒公克│零點叁壹陸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7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柒伍公克│零點肆貳柒公克│零點叁伍貳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8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壹柒公克│零點肆柒叁公克│零點肆貳玖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9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捌肆公克│零點肆伍零公克│零點叁陸柒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0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貳叁公克│零點肆捌壹公克│零點叁伍伍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1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柒貳公克│零點肆叁肆公克│零點肆壹肆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2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陸玖公克│零點肆貳肆公克│零點叁叁壹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3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伍零公克│零點肆零伍公克│零點叁伍伍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4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叁陸公克│零點肆零壹公克│零點叁伍伍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5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捌柒公克│零點肆肆壹公克│零點叁柒伍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6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叁陸公克│零點叁玖壹公克│零點叁零貳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7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陸零公克│零點肆貳零公克│零點叁柒陸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8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柒肆公克│零點肆叁叁公克│零點叁捌伍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9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貳零公克│零點肆捌伍公克│零點叁捌伍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40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陸貳公克│零點肆貳玖公克│零點叁伍玖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41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零柒公克│零點肆伍零公克│零點肆陸壹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42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陸壹公克│零點肆貳壹公克│零點叁柒零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43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柒肆公克│零點肆貳肆公克│零點叁叁捌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44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玖叁公克│零點肆伍壹公克│零點肆零壹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合計:第三級毒品K 他命肆拾肆包( 均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共為肆柒點肆陸陸公克,檢驗後淨重共為肆│ │ 伍點陸玖伍公克,純質淨重共為肆伍點陸壹捌公克)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