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58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莊飛宗蔡廣昇謝宏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5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歐陽榕

上列聲請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重更㈥字第6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80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886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條文中所謂繕本係指照錄原文書全部之文書,而與僅節錄原文書一部分之節本不同。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提出本院原確定判決之部分節本(第1 至3 頁、第8 頁、第42至44頁),而未提出本院原判決之整件繕本,致本院無從由形式上判斷其再審之聲請是否合法或是否有顯無理由之情形。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已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5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