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6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志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志揚因犯竊盜、偽造文書等拾壹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顏志揚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07 號判處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確定;暨因犯偽造文書罪10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上開11罪已確定之各罪宣告刑及所定之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