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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3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賢銳洪碩垣曾逸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歐鎮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鎮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参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歐鎮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3 罪,經本院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二、至於受刑人歐鎮瑋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刑,除有期徒刑外尚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惟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應定執行刑範圍,而應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與有期徒刑併執行,併此說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曾逸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393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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