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39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歐鎮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鎮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参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歐鎮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3 罪,經本院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二、至於受刑人歐鎮瑋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刑,除有期徒刑外尚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惟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應定執行刑範圍,而應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與有期徒刑併執行,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