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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周賢銳施柏宏洪碩垣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志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志揚因犯竊盜、偽造文書等拾壹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顏志揚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07 號判處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確定;暨因犯偽造文書罪10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上開11罪已確定之各罪宣告刑及所定之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6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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