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張意聰蔡國卿莊松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77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鍾佳霖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1940號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1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字第11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鍾佳霖所犯如原審裁定附表一、二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等各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11月,如易科罰金,均得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惟原審該裁定所定之刑與其他重度犯罪顯有失衡,未符比例及公平原則,亦未顧及行為人責任遞減及均衡原則,有違定執行刑之立法本旨,其所定之應執行刑實有過重。抗告人不服原裁定,為此提起抗告,請撤銷原裁定,更為妥適之裁定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分別就附表一、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11月,係已在各附表之宣告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6 月、6 月以上,併又考量其各罪原已定執行刑部分,及併計各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 年11月、1 年(其中附表一編號1 、2 及3 、4 部分,已分別先定應執行刑為11月、10月)以下所定之應執行刑,自係合於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此有各該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原審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11月,既合於法律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意旨所據前揭情詞,均已為原各該確定判決所參採,抗告人復據以為本件抗告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審裁定所定之各應執行刑,既未逾越上揭說明之自由裁量之內部及外部界限,亦無濫用職權之不當。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莊松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華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7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