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賴忠星呂丹玉吳燦蔡名曜葉麗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
王文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0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六四、一二五七九、一二六六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王文宏基於營利目的,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編號 1、2、3等三罪刑,及維持第一審所為論處如附表二編號1、2轉讓禁藥二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有販賣犯行之供詞及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

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本件上訴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五罪,其主刑經原審依序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一年十月、三年七月、六月、五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上訴人所犯數罪,其宣告刑總計為十年,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顯未踰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且原判決為反應販賣毒品罪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之理念,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上訴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上訴意旨雖謂,原審其他被告同類型之毒品案件,有宣告刑合計有期徒刑(下同)一百二十四年四月、定應執行刑十五年,有宣告刑總和五十年五月、定應執行刑八年,有宣告刑合計三十六年、定應執行刑七年不等之情形,而本件上訴人之宣告刑僅合計十年,卻定應執行刑為六年,與他案相比較,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云云。依上說明,自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