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翁慶珍李政庭孫啟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袁幃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1 年度執聲字第7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幃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29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袁幃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等2 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0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並已執行;附表編號3 、4 等2 罪,曾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685 號、101 年度上易字第506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啟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8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