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3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1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美惠
- 選任辯護人
- 蔡秋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美惠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分別定有明文及解釋。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美惠(下稱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經原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國101 年7 月12日100 年度訴字第1616號作成第一審判決,以其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0罪,分別為有罪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嗣因被告向本院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於101 年9 月14日受理移審並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羈押之,嗣全案經本院審理終結,於101 年11月21日作成第二審判決,對被告被訴10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均為有罪之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判決確定,本院經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其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前開訊問中,雖辯稱本案已無羈押之必要並請求准予具保,然究未據提出具體理由以敘明其聲請所保障法益之優越性及必要性,尚無礙本院前開關於羈押被告及延長羈押要件之判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裁定被告陳美惠自101 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