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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87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周賢銳莊珮君黃建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9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松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蕭英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9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松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受僱人黃瓊慧為公司執行業務,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被告違反同法第92條規定,業經本院判處新臺幣一萬元之罰金。而該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不得上訴三審。茲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建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87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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