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8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9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松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蕭英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9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松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受僱人黃瓊慧為公司執行業務,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被告違反同法第92條規定,業經本院判處新臺幣一萬元之罰金。而該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不得上訴三審。茲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