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黃壽燕曾逸誠黃建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怡儒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3號,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8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怡儒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於民國103 年11月5日向原審提出上訴,惟未敘述理由。經原審於103年12月9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於所在地之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等情,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可按(本院卷第8至9頁)。被告得補正理由期間經加計10日(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已於同年12月31日期滿。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有本院上訴理由狀查詢表及電話查詢紀錄表足憑(本院卷第28至29頁)。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黃建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58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