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5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怡儒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3號,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8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怡儒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於民國103 年11月5日向原審提出上訴,惟未敘述理由。經原審於103年12月9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於所在地之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等情,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可按(本院卷第8至9頁)。被告得補正理由期間經加計10日(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已於同年12月31日期滿。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有本院上訴理由狀查詢表及電話查詢紀錄表足憑(本院卷第28至29頁)。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