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7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李炫德徐美麗李嘉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7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佑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佑宸因妨害性自主罪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蕭佑宸因犯附表所示妨害性自主罪等4 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蕭佑宸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受刑人。然受刑人蕭佑宸所犯上開各罪中,其中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編號1、3、4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蕭佑宸已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則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蕭佑宸犯附表所示共4 罪,其犯罪性質為妨害性自主、公共危險、過失致死,前此依序被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1 年2 月、1 年4 月(計有期徒刑40月),其中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刑,曾經法院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李嘉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77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