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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交聲再字第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建榮林家聖李璧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聲再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陳玲華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重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交上易字第150 號,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287 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1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再審聲請狀所載。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僅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告訴人其地位與自訴人有別,依法自無提起再審權(最高法院19年度抗字第111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本件再審聲請人陳玲華為受判決人即被告陳映婷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交上易字第150 號確定判決案件之告訴人,非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或自訴人,即非得聲請再審之聲請再審權人,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建榮

法官 林家聖

法官 李璧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交聲再字第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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